人民网刊文称应严查视觉中国「碰瓷式维权」背后的侵权违法行为
日前人类历史上首张黑洞照片版权引发的视觉中国碰瓷式维权事件依然还在发酵,当前监管部门已着手调查。
笔者认为对于视觉中国公司的行为如果仅定义为所谓的「碰瓷式维权」显然还没有触及到视觉中国事件实质。
应当分析其运作模式背后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所在,从法律上进行严厉打击才能防范以及杜绝碰瓷式维权。
收集未经权利人允许的作品向单位和个人诉讼已经违法:
根据当前部分媒体披露的资料证实,该公司通过网络平台等技术手段收集和获取不特定权利人的著作权许可。
再以自己的名义对作品的使用者提供著作权使用许可并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甚至发起大量的维权诉讼等等。
而视觉中国表示获取的使用费是为了转付给权利人或者已经提前向相关作品的权利人支付相应的作品许可费。
这种行为完全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四项特征,应依法认定为从事了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
侵权且违反著作权法相关规定:
对于视觉中国未经权利人许可便甚至以自己的名义出售相关作品本身已经侵权,应当追求及响应的侵权责任。
同时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需经过相关监管部门批准,而视觉中国存在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著作权集体活动行为。
类似视觉中国这种未经批准的非法行为实质上将著作权保护和优秀作品的传播和利用进行人为地尖锐地对立。
将著作权保护制毒作为牟取个人或公司私利的工具,甚至将自己没有版权的作品作为牟利工具侵害他人权益。
上述行为已经涉嫌欺诈并扰乱行业健康发展秩序,社会危害性十分明显因此执法机关应当依法进行严厉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