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继续围剿垃圾短信:未经接收人同意不得发送商业短信
昨日,工信部起草的《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按照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收集他人电话号码并传播、向其发送短信,未经接收人同意发送商业性短信等活动都属违规。
许多人都曾收到过各种各样的商业性短信。和欺诈类短信有所区别的是,这些信息未必有欺诈的成分,只是商家营销推广的一种方式。
或许对于需要某类商品的人来说,这是有价值的。
但对于大多数人而言,这就是垃圾短信。而它们的数量,实质上远远超过欺诈类短信。
在认定违规的部分,意见稿涉及内容主要有: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将采用人工收集、在线自动收集、数字任意组合等手段获得的他人的电话号码用于出售、共享和交换,或者向通过上述方式获得的电话号码发送短信息。
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接收者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接收者同意后又明确表示拒绝接收短信息的,应当停止向其发送;短信息服务向用户收费的,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保证计费符合相关电信标准,并事先明确告知用户服务内容、资费标准、收费方式和退订方式等。
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接收者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接收者同意后又明确表示拒绝接收短信息的,应当停止向其发送。
意见稿还特别对电信管理机构、举报受理中心工作人员可能出现的违规行为作出了处理规定:
在短信息服务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